郑州财经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修订)
日期:2023-09-05  发布人:继续教育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高中起点升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基本学制均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应征入伍按相关规定执行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凡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报到,办理缴费、注册等有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须凭有效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或委托他人按期办理,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为: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凡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有如下情形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学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因应征入伍不能正常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入学的,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两周内,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入学。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手续,完成学年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成绩评定方式按学校要求执行。

第十条 课程考核如有不及格、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可参加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给予补考机会。未办理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准而缺考的,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重新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鉴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任职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经学校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准予转专业:

(一)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二)同层次不同学科门类的;

(三)学习形式不同的;

(四)招生时有特定要求的;

(五)毕业前一年的;

(六)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理由正当,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研究决定转出,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复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有特定要求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准予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病并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的;

()应征入伍的;

()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休学一次,休学时限不得超过一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前,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复核合格的,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完成学年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仍有两门以下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可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发放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凡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一年毕业。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业证书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除因学校客观失误导致的信息错误外,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所发证书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章  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均按上级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郑州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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