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经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2-02-23  发布人:继续教育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学习形式学生。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条件为:

1.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单科成绩均在70分(含70分)以上;

3.毕业论文(设计)查重率在20%以下,并通过答辩,答辩成绩为优秀;

4.参加我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1.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2.自注册学籍或考籍至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3.学习期间补考课程达三门及以上者;

4.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毕业生一般需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填写《郑州财经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继续教育学院按本工作细则要求审核后,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3.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七条 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并查实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有关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行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依法撤销已发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异议与处理

第九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最终处理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郑州财经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办法另行颁布。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郑州财经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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