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维护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41号)和《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结合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高中起点升本科(简称“高起本”)和专科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高起本基本学制均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专升本基本学制均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应征入伍按相关规定执行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凡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 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报到,办理缴费、注册等
有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须凭有效证明,事 先向学校请假或委托他人按期办理,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 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且学生本人确认各项录取信息无误,专科证书电子注册 备案表真实有效,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初审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因本人在参加成人高考报名时,将个人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通过新生资格审核建议重新报考,因此造成的毕业时无法进行电子注册,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自己承担。
第六条 专科网上注册的信息与专升本录取信息不符,由本 人自行到原专科毕业学校或认证部门进行认证修改,否则毕业时无法进行电子注册,无法取得毕业证书。
第七条 对于专科学历无法通过教育部学历认证者,学校将 取消学籍。虽已取得学籍一但发现在招生考试及提供的材料等方 面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学校处置 没有时间限制。对情节恶劣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学校 视其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 究。
第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凡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有如下情形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 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学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因应征入伍不能正常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入学的,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两周内,到 学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 请入学。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的,办理 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交费手续,完成学年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 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的,应该有合 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可根据相关材料在学信网上进行复查;当身份证号和姓名同时发生变更,需要报省厅审批。
第十四条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 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 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四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成绩评定方式按学校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如有不及格、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可参加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给予补考机会。未办理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准而缺考的,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重新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鉴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采取 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 因必须转专业的,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继 续教育学院根据转专业申请表报校长办公会,经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学信网进行转专业标注。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准予转专业:
(一)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二)同层次不同学科门类的;
(三)学习形式不同的;
(四)招生时有特定要求的;
(五)毕业前一年的;
(六)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确有某种特殊困 难,理由正当,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或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 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 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 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对学生转 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 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有特定要求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准予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病并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的;
(二)应征入伍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休学一次,休学时限不得超过一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满前,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 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复核合格的,办理复学手续;因应征入伍休学的学生应在退役后一年内持入伍证、退伍证、入学通知书等有效证件,经学校审核确认身份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完成学年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 册手续的;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仍有两门以下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可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发放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凡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一年毕业。逾期未提出申请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所发证书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电 子注册制度,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 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 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 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 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 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 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 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申诉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郑州财经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 容,均按上级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郑州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